广州写字楼招商广告商标使用模式

2018-07-03 10:56:13

     在利用广州写字楼招商发布户外广告的活动中,同样也有主体之分,根据各个主体之间(主要是写字楼业主、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之间)关系的不同,形成如下两种模式,相应的广告和商标使用之间的关系各有不同。


    1、广州写字楼招商业主即为广告主——写字楼业主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进行登记。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写字楼业主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业主自有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等信息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招商银行大厦”的楼体上同时展示“招商银行”商标,则无需户外广告登记。


    在此情形下,与楼体相附着的展示牌、电子展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上展示的商标信息,与业主商标形成一致,若同时与写字楼名称一致,则成为多维度、多层次展示业主品牌形象的最佳组合。例如,“中国人保财险大厦”楼体上标示着“PICC”注册商标,“SK大厦”楼体上标示着“SK及图”注册商标。

广州写字楼招商,番禺办公室招商,租番禺写字楼,番禺写字楼出租,番禺写字楼,番禺写字楼招商,番禺创意园招商,石碁写字楼招商,石楼写字楼招商,市桥创意园招商,市桥写字楼招商,市桥写字楼出租,花城创意产业园官网

    关于这种场合下商标展示活动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若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习惯可确定为是写字楼业主意图展示其主营业务上的商标(而不是写字楼名称的),则应当认定为构成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使用,例如,“PICC”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在保险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2、广州写字楼招商业主不是广告主——在楼体上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是典型的户外广告活动。通常来说写字楼业主很少直接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写字楼业主一般会将经过审批的楼体广告位出租给具有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进行运营,写字楼业主通过收取租金获利,广告公司通过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收取佣金获利,相应地,由广告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承担《广告法》项下规定的客观、真实、规范、合法发布广告的责任。在此情形下,与楼体相附着的展示牌、电子展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上展示怎样的品牌信息,与写字楼业主毫无关系,因此消费者会看到,一些汽车、楼盘、手表、食品、饮料的商标出现在多个不同的写字楼上,如果在楼体上安装了电子显示屏则效果更为显著,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变换展示不同的商标品牌。作为广告活动的一种,户外广告是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典型的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商标的行为,可以作为广告主商标实际使用的充分证据。相应地,这些广告活动与业主自有商标、所在行业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所述,在以写字楼作为载体的户外广告活动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厘清写字楼业主、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之间的关系,确定展示的是哪一家的商标,展示目的是什么,再做出恰当的判断。